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工科院协同联动创新体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充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研仪器设备效益,规范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纳入本单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技术状态良好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单位的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单位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对外开放共享。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共享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信息公开是指对外公开发布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使用是指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部门将仪器设备对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行为。设备使用权和使用机会向单位以外用户开放提供。


第二章 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职责分工。科技发展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统筹安排;负责汇总加入共享范围的仪器设备清单(名称、品牌、型号、基本配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收费标准等),经审核后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原则上设备信息公开一年更新一次;负责申请书的受理,并转交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年度仪器设备的统计工作等。

各业务部门和平台:负责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和维护;制定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审核仪器设备的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操作,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时间,核算收费金额等。

        第五条 人员安排。各相关部门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具体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运行保障、技术服务和共享信息处理、数据录入和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用户使用。使用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与设备管理部门确定预约时间后,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在使用仪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设备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和卫生。测试结束后,相关业务处室须做好使用记录登记,明确具体收费金额并请用户确认。

第七条 预约主要流程。主要环节包括:用户在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网站下载申请表,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发送至相关部门的邮箱;科技发展部须在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确认申请内容,登记并发送给设备负责人,设备负责人须在收到申请表后1个工作日内与用户确认使用时间和相关细节等,并办理财务手续,鼓励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通过创新券支付科研设备使用费用。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收支管理


       第八条 收费原则。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收费标准。各业务部门按照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由各单位参照国家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国内或本地区同类设备收费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应根据运行成本(水、电、耗材等)、设备折旧和资源占用费、技术服务费制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发文并在院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其他收费。利用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服务需要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的,由承接对外服务项目的部门和服务对象商议合同(协议)条款、拟订合同,并按单位合同(协议)管理相关规定报科技发展部登记。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有收费由财务统一收取管理纳入部门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收费、公款私存,不得截留挪用收费收入或以此建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开放共享收入主要用于部门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日常维护、设备维修、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管理人员的绩效、培训和相关业务等支出。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措施


      第十三条 考核情况。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将纳入单位共性考核以及加分项内容,采取部门自评与单位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规范管理、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服务收入等。

       第十四条 激励情况。开放共享收入由财务统一管理,纳入部门收入核算,年底结余部分可提取作为部门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部门原则上不得申请购置原值5万以上的仪器设备。

     (一)应列未列入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部门

     (二)仪器设备利用率低、维护保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仪器设备不纳入共享范围。

     (一)涉及到国家秘密或国家有特殊要求,不纳入开放共享的;

     (二)因设备老化、技术落后、精度和性能明显下降,不具备开放共享价值的;

     (三)经单位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免税进口大型仪器设备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需符合《纳入国家网络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部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温工院[2021]10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0577-88528628(办公室)

0577-88536208(人力资源部)